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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2016-06-01 20:52  

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,教育学生自觉地遵守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,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,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三条凡我院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。

第四条本条例所述我院学生是指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各级各类学生。

第二章处 分种类和运用

第五条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种类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勒令退学;

(六)开除学籍。

第六条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学生,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,回招生来源所在地落户。

第七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,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,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;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,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。

第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(含两种)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,分别裁决,合并处理。

第九条二人以上(含二人)共同违反校规校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处分。

第十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:

(一)情节特别轻微的;

(二)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;

(三)有立功表现的。

第十一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从重处分:

(一)认错态度不好,拒不交待违纪事实的;

(二)干扰、妨碍组织调查的行为的;

(三)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;

(四)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;

(五)屡犯不改的;

(六)有较严重后果的。

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罚

第十二条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;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者,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;

第十三条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》或其它有关法规,组织、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、示威活动者,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张贴、投递、散发大小字报、反动传单,混淆视听,制造混乱;

(二)组织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,从事非法活动,出版非法刊物;

(三)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、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、俱乐部等;

(四)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,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,出版刊物,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,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;

第十四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规,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,同时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徒刑(包括宣告缓期执行)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徒刑、宣告缓期执行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
(二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,被公安机关处罚者,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三)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规,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,视情节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五条破坏公共财产,偷窃国家、集体、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,或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六条酗酒滋事或经常酗酒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第十七条对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者,可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虽未动手打人,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,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,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动手打人,未伤他人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三)动手打人,致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四)动手打人,致人重伤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五)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,未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六)策划、怂恿他人打架,造成后果者,视情节与后果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七)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,视情节与后果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八)以“劝架”为名偏袒一方,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九)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,未造成伤害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造成伤害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十)故意提供伪证,障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十一)因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,一律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,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。

(十二)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
(十三)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,不通过组织,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八条对考试(考查)作弊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代考、替考,代(替)考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传递答案、传递考卷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

(三)夹带、偷看资料等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第十九条品行恶劣、道德败坏者,剽窃他人研究成果、影响恶劣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条散布封建迷信、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、反动、淫秽书画,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,从因特网浏览、下载、传播反动、淫秽内容;或在因特网上诋毁他人名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、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利用网络,故意攻击、删改他人信息资料,造成损失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伪造、涂改、冒领、盗用、转让各种证件、证明文件者,可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伪造学生证、图书证、准考证等各种证件以及荣誉证书、成绩单等各种证明文件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二)涂改、冒领、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三)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,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留校察看、记过、严重警告、警告处分:

(一)扰乱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;

(二)扰乱图书馆、校医院、学生公寓、餐厅、礼堂、浴室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秩序者;

(三)拒绝、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规执行公务,谩骂师生员工者;

(四)损坏公共财物或个人财物,破坏学院公共设施、环境卫生以及学院各部门张贴的通知、通告、布告者;

(五)对学院的某方面工作有意见,不按正当程序反映,而采取制造混乱、煽动闹事、罢课、罢餐等行为者;

(六)赌博者。

第二十四条学期内无故连续旷课(包括实习课、实验课、设计、军训、公益劳动课、体育课)超过50学时者,根据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应当给予处分的,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给予处分。第四章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

第二十六条学工处是学生违纪违规处分的主管部门,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,其权限和程序如下:

(一)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,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讨论,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。处分决定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。在特殊情况下,违纪违规事实清楚的,学生处可直接处理。

(二)留校察看(含解除留校察看)处分,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,经学生处审核,报主管院领导批准。

(三)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,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书面意见,经学生处审核,报院长办公会讨论,院长批准。

(四)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处分,处理结束即报省教育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其中应按第十二条规定而做出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的,须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同意后,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。

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处理,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的学期内处理结束;考试期间的违纪违规应及时处理;对违纪违规学生所做出的处理决定,由违纪违规学生所在系通知本人,并将书面处理决定交本人一份。

第二十八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,事实要清楚,程序要规范,定性要准确,处分要适当。学生对学院的处理不服,可在30天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。学院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申诉后30天内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。

第二十九条学生对违纪违规处理复查结论不服,可向学院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。

第三十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准确地归入本人档案。毕业时,处分材料不予撤销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三十一条凡属于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,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,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,各单位在调查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学生违纪事件时遇有困难,也可送保卫处调查。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,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各系或学生工作处,由各系或学生工作处按规定进行校规校纪处理。

第三十二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,有关系应在事发后的一周内,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,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。同时对该系进行通报批评。

第三十三条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:

本人写出申请,由辅导员作出鉴定,所在系同意后,交学生工作处审核,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生效。

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从二○○二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。原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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